發布時間:2025-12-05 14:17 信息來源:洪江市畜牧水產事務中心
一、起草背景
為科學做好我市畜禽養殖糞污防治管理工作,規范畜禽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堅決整治直排問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牧業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政策依據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是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緊迫任務。隨著養殖規模集約化發展,未經有效處理的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大量排放,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土壤重金屬累積、有害氣體擴散及病原微生物傳播,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威脅居民健康與生態平衡。同時,資源浪費現象突出,廢棄物中蘊含的能源和養分未能循環利用。加強污染防治,推動糞污資源化、處理無害化,既是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也是變廢為寶、提升養殖效益,降低養殖風險、提升產業韌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關鍵路徑。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5.《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
三、形成的過程
《洪江市畜禽養殖糞污防治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于2025年3月啟動,草案歷時5個月,經初稿編制、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及多輪修訂后形成。期間,我們按規定程序廣泛征求了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意見,各方對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與及時性均表示認同,所提合理化建議已在修訂中得到充分吸納。
洪江市司法局已對《洪江市畜禽養殖糞污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完成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經審查,本辦法制定程序規范,內容合法,與上位法無抵觸。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洪江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達到規模標準的散養戶等養殖主體的畜禽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二)責任主體及履職要求
1.洪江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糞污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財政投入,建立健全部門聯動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直排問題整治等具體工作。
2.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直排問題整治的直接責任主體,建立健全包保責任機制,負責組織實施排查、日常巡查、依法制止、及時報告和初步處置等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將畜禽糞污直排管控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臺賬應當載明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數量、處理方式等,由鄉鎮人民政府建檔并管理。
3.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傳、矛盾糾紛調解等工作,發現直排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4.市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履職: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污染防治統一監管執法;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優化養殖布局、指導糞污資源化利用;市自然資源、水利部門分別負責設施用地保障、水域管控;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配套資金并監管使用。
(三)源頭管控與設施建設要求
我市將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已建成的依法限期關閉或搬遷;限養區和適養區的養殖總量與密度,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糞污防治配套設施嚴格執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未建成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四)不同養殖主體差異化責任要求
1.畜禽規模養殖主體(含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污染防治要求及環境承載能力,按照國家、行業及本省相關標準,配套建設與生產規模、利用模式相匹配的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設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設施包括但不限于:
(1)糞污收集及雨水分流設施(如集污溝、密閉輸送管道、雨水導流溝,集污溝需做防滲處理);
(2)防雨、防滲、防溢流的糞污暫存設施(如堆糞場、貯液池),暫存容量不得低于3個月糞污產生量,并配套建設安全防護欄、警示標識等安全設施;
(3)厭氧發酵、好氧處理、堆漚發酵、沼氣工程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能力需與養殖規模匹配);
(4)糞肥還田輸送、施用設備,或委托第三方處理所需的暫存、轉運及交接設施(需建立交接臺賬,記錄糞污轉運量、去向)。
2.未達到規模標準的散養戶,未達到規模標準的散養戶,由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措施,在市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下落實:需按要求建設糞污收集、貯存基礎設施,建立簡易養殖檔案,嚴禁糞污直排;推行聯戶治理、集中貯存模式,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導落實管控要求。
3.各類養殖主體均需保持糞污處理設施完好運行,及時收集貯存糞污并做好無害化處理,真實完整建立糞污處理臺賬,主動配合監管檢查。
4.鼓勵在養殖密集區由政府統籌規劃、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區域性畜禽糞污集中處理中心,實行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資源化利用和市場化運營。
(五)糞污資源化利用要求
堅持種養結合、農牧循環原則,鼓勵養殖主體通過堆漚發酵、生產有機肥、沼氣利用等方式就地消納糞污;糞肥還田需符合相關技術標準,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市農業農村部門將制定主要作物及土壤類型的糞肥施用技術指南。
(六)畜禽規模養殖劃分標準
本辦法所稱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按國家標準執行: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只以上、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為散養戶。
(七)嚴禁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
嚴禁各類養殖主體實施下列行為:
1.將畜禽糞污直接或通過滲坑、滲井、暗管、灌溉渠道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入河流、水庫、溝渠、池塘等水體;
2.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糞污直接傾倒在農田、林地、山地等場所,或超出土地消納能力傾倒,引發面源污染;
3.露天焚燒畜禽糞污;
4.篡改、偽造糞污處理監測數據,或拒不執行相關部門作出的整改、處罰決定;
5.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污染環境行為。
(八)直排問題整治與處置程序
對發現的直排問題,按以下程序整治:
1.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發現直排行為后,應立即現場制止,并向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屬于規模養殖主體的,同時暫停其享受的養殖補貼、項目申報資格。
3.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對需要停業、關閉的養殖場(小區),由市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九)監督管理與信用評價
1.建立市、鄉、村三級巡查監管網絡,公開舉報渠道,暢通舉報途徑;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舉報糞污直排等污染行為,相關部門對查證屬實的依法處理,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2.建立養殖主體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每年開展一次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直排等環境違法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評價結果作為享受養殖補貼、項目申報、信貸支持等政策的參考依據。
3.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畜禽糞污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類養殖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激勵保障措施
我市將整合涉農資金,加大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的扶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糞污處理利用;加強技術培訓和指導,推廣低成本、高效實用的糞污處理技術;加強宣傳教育,增強養殖主體和公眾的環保與法律意識。同時,市人民政府將組織制定畜禽養殖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糞污大量泄漏、溢出等事故的報告、處置及賠償機制。
(十一)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洪江市畜牧水產事務中心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