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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洪市監處罰〔2025〕64號

      發布時間:2025-12-24 11:25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名稱:洪江中民燃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5******19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沙灣鄉石修村

      法定代表人:龔*凌

      聯系電話:153****9377

      按照洪江市“水電氣”行業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安排,2025年10月13日,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洪江中民燃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氣瓶充裝站使用電子灌裝稱檢斤稱(深圳市蘭洋科技有限公司生產  型號:dcs-120)3臺,該充裝裝置共設置有三種充裝方式“瓶重充裝”“總量充裝”“定量充裝”,當事人選擇使用的“總量充裝”方式,充裝氣瓶均為YSP35.5型號。執法人員現場登錄當事人氣瓶充裝管理系統,發現該公司在充裝氣瓶過程中存在實際充裝量小于11.85公斤,并標稱12公斤對外進行銷售的問題。另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公司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內殘液抽取裝置無法正常使用,現場未見氣瓶殘液抽取記錄。該站站長楊四兵現場承認近期一直未對待充氣瓶內殘液進行檢查并抽取。2025年10月14日,本局決定予以立案調查。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1013-1號)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洪市監特令〔2025〕38號),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不足量充裝行為和不得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未抽取殘液)的氣瓶,并現場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現查明:

      1、當事人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主要從事洪江市安江鎮及周邊鄉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規格:12公斤)充裝和經營業務。

      2、當事人在氣瓶充裝前未對瓶內殘液進行抽取處置,充裝時選擇“總量充裝”充裝方式(充裝裝置不考慮實際充裝量,僅以充裝后瓶體總重量28.5公斤為限定值)導致部分標稱凈含量12公斤液化石油氣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實際充裝量不足11.85公斤(《瓶裝液化石油氣計量規范》(DB43/T 2375—2022)規定下限值)。

      3、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10月13日期間,當事人共充裝不足量(小于11.85公斤/瓶)瓶裝液化石油氣73676瓶,應最低充裝量873060.6公斤,實際充裝量854907.7公斤,短缺充裝量18152.9公斤。2025年6月5日之前充裝數據因當事人更換氣瓶充裝管理系統,原充裝數據未保留,充裝情況無法查證。

      4、截至案發時止,上述瓶裝液化石油氣均已銷售,銷售價格90元-130元不等(如安江鎮130元/瓶、黔城鎮地區90元/瓶等)。因當事人未建立記錄氣瓶編號和芯片編號的銷售臺賬,無法通過氣瓶編號和芯片編號對涉案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銷售地點及銷售價格予以確認,違法所得無法確定。

      5、2025年5月起,當事人因殘液抽取設備故障,未對瓶內殘液(殘氣)進行處理即進行充裝。截至案發時止,共計充裝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氣瓶73676只。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氣瓶充裝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具有市場主體資質;

      證據二、法定代表人龔*凌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證據三、《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現場檢查圖片4張,證明了當事人涉嫌采用短尺少秤的方式變相提高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事實;

      證據四、對龔*凌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了當事人涉嫌采用短尺少秤的方式變相提高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及后續積極整改的事實;

      證據五、《不足量充裝記錄明細表》(2025年6月5日-2025年10月13日)1份,證明了當事人涉嫌存在采用短尺少秤的方式變相提高價格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洪江中民燃氣有限公司出庫單》(2025年6月5日-2025年10月15日)影印件5份,證明了當事人在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10月15日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價格和數量的事實;

      證據七、當事人提供的《洪江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保供協議書(三方協議)》、《洪江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保供協議書》和《洪江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保供補充協議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向洪江市稻沅水務有限公司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的事實;

      證據八、《洪江中民燃氣有限公司配送單》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標稱12公斤和銷售價格的事實;

      證據九、當事人提供的《洪江中民2025年6月5日-10月15日銷量》6張,證明了當事人2025年6月5日-2025年10月15日期間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總數量和價格的事實;

      證據十、當事人提交的《關于我公司提供氣瓶充裝記錄等相關資料及立即整改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了當事人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和因氣瓶管理系統更換無法調取2025年6月5日前充裝數據及無法確定不足量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的事實;

      證據十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圖片13 張,證明了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證據十二、《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1013-1號)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洪市監特令〔2025〕38號)各1份,證明了本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十三、當事人2025年10月14日-2025年12月2日充裝數據光盤1張,證明了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十四、深圳市蘭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洪江中民燃氣有限公司充裝數據的回復函》,證明了當事人原充裝數據無法調取的事實;

      證據十五、國家信用公示系統截圖3張,證明了未發現當事人曾因價格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的事實;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并經當事人發表意見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12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61號)。當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61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本局認為:

      一、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XG1-2024)“8.5.3充裝單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實施以下操作規程:(1)、瓶內殘液(殘氣)處理”之規定,當事人充裝瓶裝液化石油氣鋼瓶前應對氣瓶內殘液(殘氣)進行處理。當事人涉嫌充裝未經殘液(殘氣)處理的氣瓶,構成對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之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二、按照湖南省《瓶裝液化石油氣計量規范》(DB43/T 2375—2022)“4.1常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最大允許充裝量、允許短缺量對照表中YSP35.5允許短缺量150g”之規定,當事人在使用YSP35.5型號氣瓶充裝瓶裝液化石油氣時,最低實際充裝量不得低于11.85公斤。當事人選擇“總量充裝”方式且未對瓶內殘液(殘氣)進行處理,導致部分氣瓶實際充裝量不足11.85公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下列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之規定,當事人將實際充裝量不足11.85公斤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仍按標稱12公斤對外銷售的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對于當事人涉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當事人違法充裝氣瓶100只以上,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章第一節第四十一點“【裁量基準】從重情形:存在嚴重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2年以上的;或者2年內再次實施相同或者相近違法行為的;或者違法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數量3只的;或者違法充裝氣瓶100只(不含)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影響并被廣泛報道的。”之規定,當事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對當事人進行從重處罰。

      對于當事人涉嫌采取短尺少秤的手段變相提高價格的行為,當事人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較大,但能積極整改。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一節第九點“【裁量基準】2.一般情形: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財產較大損失,能夠積極整改或者實施清退,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之規定,當事人具有一般處罰情形,建議對當事人進行一般處罰。

      對于當事人涉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章第一節第四十一點“裁量幅度從重情形:責令改正,處14.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之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涉嫌采取短尺少秤的手段變相提高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變相提高價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三)偷工減料,短尺少秤,減少數量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原1999版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一節第九點“裁量幅度: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少于3.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處7.4萬元以上少于14.6萬元的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之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13萬元整。

      綜上所述,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合并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28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賬號,幀號:187*******0003015,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罰決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