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1-16 15:18 信息來源: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洪城罰決字〔2025〕A渣土第009號
公司名稱:洪江市昌興工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葉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MAC66ED08Y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43**************12
住 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鎮丁字路
你(單位)于2025年11月17日在洪江市安江鎮林家灣取土工地未按要求設置硬質圍擋、未安裝沖洗設備、未采取有效降塵措施行為,違反了《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本機關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單位)在安江鎮林家灣取土工地未按要求設置硬質圍擋、未安裝沖洗設備、未采取有效降塵措施。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勘查(檢查)筆錄,證明你施工場地未按要求設置硬質圍擋、未安裝沖洗設備、未采取有效降塵措施的客觀事實;
證據二: 照片兩張,證明你施工場地未按要求設置硬質圍擋、未安裝沖洗設備、未采取有效降塵措施的確認;
證據三: 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施工場地未按要求設置硬質圍擋、未安裝沖洗設備、未采取有效降塵措施事實的確認。
2025年12月1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洪城罰先告字〔2025〕A渣土第009號),2025年12月3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洪城罰聽告字〔2025〕A渣土第009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于2025年11月17日在洪江市安江鎮林家灣取土工地未按要求設置硬質圍擋、未安裝沖洗設備、未采取有效降塵措施的行為,違反了《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根據《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
上述罰款,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來本機關開具繳款通知書,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賬號43001511372059999999)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 懷化鐵路運輸法院 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洪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