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11 10:50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建軍,湖南誠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申請人:洪江市黔城鎮人民政府
地址:洪江市黔城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負責人:李軍,鎮長。
委托代理人:蔣林斌,該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華,洪江市昌齡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第三人:周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黔政林決字(202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黔政林決字(2025)*號,并將爭議山場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確定給申請人所有。
申請人稱:
一、爭議林地包含在申請人自留山使用證(黔縣自留山證字第NO0015***號)四至范圍內,爭議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應歸申請人向某某所有。爭議林地四至為上至臺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下至黃菜沖放心田公路上,左至(面山為向)六擔谷田角當嶺,右至(面山為向)小灣楠竹山界址溝。申請人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證(黔縣自留山證字第NO0015***號)四至為:上至臺子田坎下屋場盈坎下,下至黃菜沖放心田才禁一丈,左至(面山為向)六擔谷田角當嶺放心田核桃山邊,右至(面山為向)楠竹木洞及五隊茶山邊。結合實地地形,申請人的自留山完全包含了爭議林地四至,爭議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應歸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完全無視具有法定權屬效力的自留山使用權證,僅憑證人證言就將爭議山林確權給第三人,實屬錯誤,應予以糾正。
二、黔城鎮人民政府黔政林決字(202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10號)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據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自留山使用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法定依據。被申請人以《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處理本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三、黔政林決字(202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處理程序違法。1.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予以記錄并歸入案卷。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并采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本案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程序違法。2.處理山林糾紛應組織雙方進行聽證并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本案在處理階段未組織雙方聽證及調解,屬于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所持自留山使用證未覆蓋爭議林地,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被申請人組織黔城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并結合相關證據核實:
1.爭議林地四至為東(座山為向的左)至小灣楠竹山以界址溝為界;南(下)至黃菜沖、放心田老禁一丈新修公路坎上;西(座山為向的右)至六石谷田角當嶺;北(上)至臺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面積3.8畝。2.申請人向某某所持有的《黔陽縣人民政府社員自留山使用證》(證號NO.0015***),其四至范圍為上至臺子田坎下屋場盈坎下,下至黃菜沖放心田才禁一丈,左至(面山為向)六擔谷田角當嶺放心田核桃山邊,右至(面山為向)楠竹木洞及五隊茶山邊。3.通過實地比對,申請人的自留山使用證四至范圍與爭議林地四至范圍存在明顯差異,對比四至范圍描述,無論是上、下界限,還是左右界限均存在明顯不同,表明向某某自留山使用證所涉及范圍和爭議山林范圍并非同一區域。該自留山使用證并未覆蓋爭議林地,因此申請人主張爭議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歸其所有,缺乏事實支撐。
(二)我方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稱被申請人適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該主張不成立:
1.《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我方在處理本案時,充分考慮了爭議林地自分配以來的實際經營管理情況,符合該條原則性規定。2.該《辦法》第十條規定,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本案中,申請人所持自留山使用證四至與爭議林地四至不匹配,無法直接依據該證確定權屬,我方結合其他證據處理爭議,符合此條規定。3.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人自爭議林地分配以來一直實際經營管理,符合該條中“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精神,被申請人據此作出決定,適用法律正確。4.申請人提及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雖明確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但前提是該林權證能夠準確覆蓋爭議林地。而本案中申請人的自留山使用證并未覆蓋爭議林地,不能直接作為確權依據,因此我方未僅依據該條處理本案,不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三)我方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程序合法。申請人主張我方未告知其陳述中辯權、未組織聽證及調解,程序違法,與事實不符:
1.被申請人在受理申請人與第三人的林權糾紛后,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要求,明確告知了申請人向某某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并對其陳述和申辯內容進行了記錄,且歸入了案卷。同時,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了審查,因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對爭議林地享有權屬,故未采納其主張,并已向其說明理由。2.被申請人在處理該山林糾紛過程中,組織了申請人、第三人及相關權利人進行了聽證和調解。在聽證過程中,雙方充分陳述了各自的觀點和證據;調解階段,被申請人積極引導雙方協商解決爭議,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之后被申請人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人稱:
申請人所持的自留山管理證未覆蓋爭議山。
1.申請人所持的自留山管理證的上至為“臺子田坎下屋場楹坎下”,而爭議山的上至實際上是黃菜沖橫路坎下,這條橫路的上方至臺子田楹坎下是屬于原尖坡村三組的山林。橫路下方才是爭議山林,這條橫路是原三組與六組(我們組)的山林分界線,所以申請人所持管理證的上至不能覆蓋爭議山。2.申請人所持自留山管理證的下至為“黃茅沖放心田老禁一丈”,而爭議山是位于六石谷與大瓜田坎上,所以其下至并不能覆蓋爭議山。3.左至為六石谷田角當嶺放心田核桃山邊。六石谷有兩個田角(以座山分左、右)只有左田角上方是向忠興核桃山1分,右田角上方均無核桃山,申請人所持自留管理證的左至實為六石谷的左田角當嶺放心田核桃山邊,所以按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面山為向”的話也不能覆蓋爭議山。4.右至楠木洞及五組茶山邊,也不能覆蓋爭議山。所以從申請人所持自留山的四至來看,完全沒有覆蓋爭議山,并不是被申請人無視具有法定權屬效力的自留山使用權證,而是其管理證根本沒有覆蓋爭議山。
本府查明:
爭議山場位于洪江市黔城鎮高山村9組,四至為(座山為向):上至臺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下至黃菜沖、放心田老禁一丈新修公路坎上;右至六石谷田角當嶺;左至小灣楠竹山界址溝,面積3.8畝。爭議山場區域為林木覆蓋的山地地貌,現場地理界址清晰可辨。
申請人持有的《黔陽縣人民政府社員自留山使用證》(證號NO.0015***)載明:自留山主姓名為向某某,自留山地名為黃茅沖放心田,面積3畝,四至(座山):上至臺子田坎下、屋場盈坎下,下至黃茅沖、放心田老禁一丈,左至六石谷田角當嶺放心田核桃山邊,右至楠木洞及五隊茶山邊,該證未覆蓋爭議山場。第三人未持有爭議山場權屬憑證,但主張自集體林地分配以來持續對爭議山場進行經營管理。
洪江市黔城鎮高山村9組村民向某武、周某堂陳述爭議地一直由第三人進行經營管理且《關于周某美、向某某林地林權糾紛的處理意見》也認為爭議地一直由第三人進行經營管理。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黔政林決字(2025)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確權申請書》《立案登記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黔陽縣人民政府社員自留山使用證(存根)》、村民向某武、周某堂的陳述、《關于周某美、向某某林地林權糾紛的處理意見》《承請辦理信訪事項延期審批表》《信訪事項延期通知書》《質證筆錄》《證據發表意見登記表》《現場調處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現場調解記錄》及照片,《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黔政林決字(202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爭議地地形位置圖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申請人持有的自留山使用證是否覆蓋爭議林地、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以及處理程序是否因未開展聽證而違法。結合全案證據及查明事實,本府對爭議焦點逐一評述如下:
一、關于申請人自留山使用證是否覆蓋爭議林地的認定
本案中,雙方對如何解釋申請人自留山證上的四至描述產生了根本性分歧,而這一分歧直接決定了該證能否作為確權依據。申請人所持有的《黔陽縣人民政府社員自留山使用證》(證號NO:0015***)載明“四至(座山):上至臺子田坎下、屋場盈坎下;下至黃茅沖、放心田老禁一丈;左至六石谷田角當嶺放心田核桃山邊;右至楠木洞及五隊茶山邊”。與其在本案所主張的“面山為向,四至為:上至臺子田坎下新修公路坎下,下至黃菜沖放心田公路上,左至(面山為向)六擔谷田角當嶺,右至(面山為向)小灣楠竹山界址溝。”不符,亦與爭議地現場實際不符。
據此,申請人以自留山使用證主張爭議林地權屬,缺乏事實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申請人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的認定
因申請人持有的《黔陽縣人民政府社員自留山使用證》(證號NO:0015***)記載的四至未覆蓋爭議林場,被申請人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證人、核實實際經營者等事實,并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確權并無不妥。
三、關于被申請人未組織聽證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的認定
被申請人已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向申請人送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受理通知書》,該文書第五項明確告知了申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及對應的義務事項;申請人于當日在該通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應視為其已完整知曉聽證相關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本案辦理的合理期限內,申請人未以書面或其他法定形式向被申請人提交聽證申請,應視為申請人放棄聽證。故此,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組織聽證構成程序違法,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黔政林決字(202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黔城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黔政林決字(2025)*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