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30 10:47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洪江市自然資源局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玉壺路。
法定代表人:張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賀承華,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楊曉波,該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做出的《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書》(洪自然資信報〔2025〕**號),請求變更該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
申請人在今年4月初通過懷化市人大常委會向被申請人和相關單位反映違建違搭事項,其中就有現場照片將現場情況記錄在案提交給他們,被申請人到現場之后,仍然做出了不存在違建的行政處理,并且,洪江市人大常委會也建議申請人如果對處理有異議(洪常辦信達字(2025)*號),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現申請人對洪自然資信報(2025)**號答復處理有明確異議,因為原舉報事項的房屋就是存在違建違搭等事項,并且其屋檐經過做舊的木板進行過明顯續接,且存在大量亂搭亂放等影響市容市貌和過往行人和客人進出門店安全的設施和雜物垃圾,并且早在年初鎮政府協調時涉案房屋權利人也自認理虧答應處理又反悔,望行政復議機關嚴肅處理。
被申請人稱:
2025年2月10日,申請人向懷化市人大常委會提交《關于請求依法查處洪江市安江鎮人民政府及洪江市人民政府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2025年2月11日,懷化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將該材料轉送洪江市人大信訪辦。2025年7月15日,洪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將材料轉送被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查明:**商店房屋所有權人柳某某,于1987年7月20日取得原黔陽縣人民政府頒發的《黔陽縣私有房屋所有權證》(黔房私字第13**號),房屋屬于自建房,坐落于安江鎮某某街*****號,建成時間1948年,磚木結構,房屋層數1層,共4間房,建筑面積63.69平方米,占地面積72.43平方米。由于房屋年代久遠,屋頂漏水,產權人對屋頂的瓦片進行了更換,將泥瓦更換為琉璃瓦,該房屋自建成以來主體結構未發生變化,建筑面積未發生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袁某某更換屋頂瓦片、安裝空調外機、設置晾衣架、堆放植物盆栽及雜物垃圾等行為,沒有法律規定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因此被申請人認定不屬于違法建設,不在本機關職權職責范圍。2025年8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洪自然資信報〔2025〕**號《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書》并送達申請人。
本府查明:
某某商店房屋所有權人柳某某,于1987年7月20日取得原黔陽縣人民政府頒發的《黔陽縣私有房屋所有權證》(黔房私字第13**號),房屋屬于自建房,坐落于安江鎮某某街*****號,建成時間1948年,磚木結構,房屋層數1層,共四間房,建筑面積63.69平方米,占地面積72.43平方米,由于房屋年代久遠,屋頂漏水,產權人對屋頂的瓦片進行了更換,將泥瓦更換為琉璃瓦,建筑面積未發生變化,自建成以來主體結構未發生變化。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到房屋改建,以下情況通常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1、改變房屋結構、面積、高度、層數等;2、改變房屋使用功能;3、農村房屋翻建、改建。本案中袁桂香更換屋頂瓦片、安裝空調外機、設置晾衣架、堆放植物盆栽及雜物垃圾等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因此被申請人認定不屬于違法建設。
綜上所述,本案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