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11 11:36 信息來源:洪江市政府辦公室
申請人:朱某某。
被申請人: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鎮龍標大道。
法定代表人:楊英芹,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胡祖華,該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因不服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書》,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書》(431281*********)。
申請人稱:
2025年11月11日,申請人在巖垅鄉集市十字路口,在沒有正式交警的情況下,被工作牌上寫著巖垅鄉政府的工作人員罰款,這樣的情況是否是代越執法。
被申請人稱:
為擴大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覆蓋面,促進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被申請人依據2022年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執法權的通知》文件要求,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按《執法授權委托書》要求行使行政執法權,并簽訂《執法授權委托書》(委托時限2025年1月8日至2028年1月7日),于2025年1月9日在洪江市人民政府網進行了公告。依據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洪江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該文件于2023年5月6日發布在洪江市人民政府網。經對申請人訴求仔細核實,現場執法人員均取得了合法行政執法證,巖垅鄉政府行政執法人員相關執法操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要求執行,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11日8時23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湘N31***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在省道33555公里500米巖垅鄉實施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被申請人委托執法的洪江市巖垅鄉人民政府制止,并將違法行為記錄,并對被申請人作出了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編號43128**********)復印件、被查處時現場照片,以及被申請人提交的《執法授權委托書》及執法人員信息等證據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被申請人根據洪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執法權的通知》要求,與洪江市巖垅鄉人民政府簽訂《執法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時限并依法在洪江市人民政府網公告,符合法定委托程序。同時,依據《洪江市行政執法委托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之規定,經被申請人向本府提交的《執法授權委托書》及執法人員信息證實,現場執法人員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具備相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該委托執法行為主體適格、依據明確、程序合法,依法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關于違法事實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申請人于2025年11月11日駕駛湘N31***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省道33555公里500米處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該違法行為有現場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等證據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準確、量罰幅度適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與程序要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