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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1-16 09:15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文件

      洪市市監字〔20232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度組織的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企業成品庫抽查最低基數(批量)為1000kg。在實體店堆場抽查最低基數(批量)為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取的樣品應為化肥經營企業(者)庫存待售的產品。

      2.2對實體店的系列產品,抽取復混(合)肥料、摻混肥料、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產品中的1-2種。所抽品種如有多種濃度規格則優先抽取庫存產品中濃度最高、存量最大的產品。

      2.3嚴格按照產品標準中有關抽樣規則進行樣品采集。每袋取樣量不少于0.2kg,每批抽取總試樣量大于2kg。將采取的樣品迅速充分混勻后,取2kg平均分裝在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袋中,密封;樣品裝入黃色牛皮檔案袋內后袋外粘貼抽樣標簽并由雙方簽字認可。一份樣品用作產品質量檢驗,另一份樣品作為備用樣品由實體店保存,備用樣品應該貯存在陰涼、干燥、安全、避光處,在整個保存期間應保證簽封完整無損。

      2.4根據標準有關規定,袋裝產品抽樣時,若總的包裝袋數小于512時,抽樣袋數按表1“選取抽樣袋數的規定”選取;大于512袋時,按3×N1/3(N為總的包裝袋數)的規定計算的袋數(遇小數進為整數)抽取樣品。

      1 選取抽樣袋數的規定

      總的包裝袋數

      選取的最少抽樣袋數

      總的包裝袋數

      選取的最少抽樣袋數

      1149

      11

      182216

      18

      5064

      12

      217254

      19

      6581

      13

      255296

      20

      82101

      14

      297343

      21

      102125

      15

      344394

      22

      126151

      16

      395450

      23

      152181

      17

      451512

      24

      3.檢驗依據

      2 復合肥料檢測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判定依據

      檢測方法

      1

      總氮

      GB/T 150632020

      GB/T   8572-2010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2020

      GB/T   8573-2017

      3

      氧化鉀

      GB/T 150632020

      GB/T   8574-2010

      4

      總養分

      GB/T 150632020

      GB/T   8572-2010

      GB/T   8573-2017

      GB/T   8574-2010

      5

      氯離子

      GB/T 150632020

      GB/T   15063-2020

      6

      包裝標識

      GB   18382-2001

      GB/T 150632020

      GB   18382-2001

      GB/T   150632020

      3 摻混肥料檢測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判定依據

      檢測方法

      1

      總氮

      GB/T 21633-2020

      GB/T   8572-2010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21633-2020

      GB/T   8573-2017

      3

      氧化鉀

      GB/T 21633-2020

      GB/T   8574-2010

      4

      總養分

      GB/T 21633-2020

      GB/T   8572-2010

      GB/T   8573-2017

      GB/T   8574-2010

      5

      氯離子

      GB/T 21633-2020

      GB/T   15063-2020

      6

      包裝標識

      GB   18382-2001

      GB/T 21633-2020

      GB   18382-2001

      GB/T   21633-2020

      4 過磷酸鈣檢測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判定依據

      檢測方法

      1

      有效磷

      GB 20413-2017

      GB 18382-2001

      GB   20413-2017

      2

      水分

      3

      包裝標識

      GB   18382-2001

      GB/T   20413-2017

      5復合肥料包裝標識內容和要求

         

      標準要求

      總養分

      標明NP2O5K2O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標明值不低于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總養分應以單一數值標明。

      單養分

      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氮鉀復混肥料X-0-Z

      含氯標識

      氯離子的質量分數大于3.0%的產品,應根據表4.2要求的氯離子的質量分數,用漢字明確標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而不是標注Cl”或Cl”等。標明含氯的產品,包裝容器上不應有忌氯作物的圖片,也不應有硫酸鉀(型)硝酸鉀(型)硫基等容易導致用戶誤認為產品不含氯的標識。有含氯(高氯)標識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產品的適用作物品種和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的警示語。

      警示語

      含有尿素態氮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以下警示語: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等。

      6 摻混肥料包裝標識內容和要求

         

      標準要求

        

      總養分

      標明NP2O5K2O總養分的百分含量,總養分標明值不低于單養分標明值之和,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總養分應以單一數值標明。

      單養分

      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X-0-Z

      中、微量元素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應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計)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計入總養分。中量元素單養分含量低于2.0%、微量元素單養分含量低于0.02%的不得標明。

      含氯標識

      標稱硫酸鉀(型)、硝酸鉀(型)、硫基等容易導致用戶誤認為不含氯產品的摻混肥料產品不應同時標明含氯。對于含氯肥料應用漢字明確標注含氯,而不是Cl”或Cl”等。

      其他

      使用硝酸銨產品為原料時,應在產品包裝袋正面標注硝酸銨在產品中所占質量分數,應在包裝容器適當位置標注貯運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項,且應同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標準關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

      7 磷肥包裝標識內容和要求

         

      標準要求

      單一養分

      應以單一數值標明單一養分的百分含量。

      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劑

      若在磷肥產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標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單質計),應按中量、微量元素兩種類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不得將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標明。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GB/T 15063-2020 復合肥料

      GB/T 21633-2020  摻混肥料(BB肥)

      GB/T 20413-2017  過磷酸鈣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4.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5.1、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單位或者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復檢申請(原件),并附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5.2、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5.3、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對留存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