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12 10:42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老媽豬腳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1281******2D
住所(住址):洪江市黔城鎮鐵坑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田**
聯系電話:152****8455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5日、2025年11月3日在檢查中發現該店有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經報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洪江市老媽豬腳館持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DMQ8CW2D,主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曾于2024年11月5日在檢查中發現該店有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并予以警告(洪市監當罰〔2024〕47號)。2025年11月3日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肖波、楊娜對洪江市老媽豬腳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鄧小英(配菜)、唐鳳珍(端菜)、王曉紅(配菜)、楊遠海(炒菜)4人健康證已超過有效期限(檢查日期:20240124);向開平(洗菜、端菜)、楊雨兒(端菜)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證明,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41105現場檢查筆錄、20251103現場檢查筆錄、楊遠海詢問筆錄、鄧小英詢問筆錄、楊雨兒詢問筆錄、唐鳳珍詢問筆錄、向開平詢問筆錄、王曉紅詢問筆錄;
證明洪江市老媽豬腳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田*身份證復印件;
證明當事人身份。
3、《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洪市監當罰〔2024〕47號);
證明洪江市老媽豬腳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4、洪江市老媽豬腳館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證明洪江市老媽豬腳館立即中止違法行為,積極整改。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并經當事人發表意見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12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字〔2025〕59號),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字〔2025〕59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當事人放棄此權利。
本局認為:洪江市老媽豬腳館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案發后,立即中止違法行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整改,并在本案中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三、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裁量基準: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但少于3.5萬元罰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一般處罰。
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三、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裁量基準: 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但少于3.5萬元罰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一般處罰。本局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罰款5000元。
綜上所述,辦案機構對當事人洪江市老媽豬腳館作出如下處罰:罰款5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