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23 11:40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江市惠眾購物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07
經營場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江市鎮新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黃*平
2025年9月25日,我局委托華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洪江市江市惠眾購物中心經營的大姜(型號規格:/,購進日期:2025-09-20,質量等級:/)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該批次大姜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鉛(以Pb計)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0.492mg/kg,檢驗報告編號2510SP003-047),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報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洪江市江市惠眾購物中心,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1281MA4RXMA107,經營者為黃*平,經營范圍:卷煙、預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肉類、蔬菜、水果、水產品、保健食品、百貨、服裝、鞋類、皮具、五金、家電、床上用品、箱包、化妝品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場所為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江市鎮新街。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零售),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為JY14312810276837。
2025年9月25日,我局委托華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洪江市江市惠眾購物中心經營的大姜(型號規格:/,購進日期:2025-09-20,質量等級:/)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該批次大姜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鉛(以Pb計)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0.492mg/kg,檢驗報告編號2510SP003-047),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2510SP003-047)、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No:2510SP003-047)和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后處理通知書(洪)市監食處通〔2025〕1110-04號。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認可該檢驗結論,不要求申請復檢。
當事人經營的大姜是2025年9月20日從懷化柒哥農業有限公司采購的。當事人可以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商品銷貨卡。
當事人提供商品銷貨卡顯示,于2025年9月20日購進子姜和老姜,該商品銷貨卡記錄內容僅包含采購品名、數量、單位、金額,缺少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關鍵溯源信息。根據當事人陳述:商品銷貨卡中的老姜為本次抽檢的大姜,購進30kg,共220元。進購價7.33元/kg,銷售價10元/kg。2025年9月25日,抽檢公司從中抽取樣品6kg。截至2025年11月11日我局送達檢驗報告并現場檢查時,該批次剩余的24kg大姜已于2025年11月11日前在當事人日常經營中全部售出,現場無庫存。該超市雖然有電子收費系統,但電子收費系統只能查詢近一個月的數據,一個月之前的數據已被系統覆蓋刪除,故無法提供銷售記錄。本案銷售的貨值金額為300元,違法所得為300元。
2025年11月11日,負責人黃*平就洪江市江市惠眾購物中心食品抽檢的有關問題來我局接受詢問,當事人對以上事實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筆錄及照片,證明了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事實;
2、詢問筆錄,證明了當事人違法經營事實和基本情況;
3、情況說明書,證明了當事人的經營情況;
4、《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系本局注冊的個體戶和具備食品經營資質;
5、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經營者的身份;
6、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商品銷貨卡證明了貨物的進購渠道以及供貨商的合法經營資質;
7、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整改的情況;
8、產品召回報告,證明了當事人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產
品召回的情況;
9、華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各一份,證明華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具備檢驗檢測的資質;
10、華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對當事人所作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信息記錄表》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書》《購買樣品小票》各一份,證明對當事人銷售的大姜予以抽檢的事實;
11、華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2510SP003-047),證明了當事人經營的大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事實;
1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報告編號:2510SP003-047),證明了本局在法定期限內送達了檢驗報告文書;
13、《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后處理通知書》(洪)市監食處通〔2025〕1110-04號,證明了本局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大姜要求整改的事實;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12月15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63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局認為:一、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大姜,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屬于違法經營行為。
二、當事人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第三款: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憑證中含有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供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進貨信息的,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之規定,屬于違法經營行為。
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對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并積極進行整改,且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點“【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之規定,當事人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情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一、針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大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點:“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5000元。
二、針對當事人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進貨憑證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1、給予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共計罰沒款53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000301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