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27 10:08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懷化市楠峰記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OG
經營場所:洪江市黔城鎮玉皇閣村四組唐家門口
負責人:夏**
2025年10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懷化市楠峰記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廚房操作間內發現“美樂廚”牌美味蚌蚌一包,食品標簽內容為:品名:美味蚌蚌。產品標準號:SB/T10379 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134071105181 生產日期:2025/09/11 保質期:12個月 產地:安徽銅陵 生產商:銅陵市美樂廚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不能提供“美樂廚”牌美味蚌蚌的購進憑證。另外執法人員在該公司餐廳前臺發現餐廳菜單若干份,菜單顯示該菜品名為“洞庭湖河蚌肉”。經過調查,該公司菜品“洞庭湖河蚌肉”原料為“美樂廚”牌美味蚌蚌,“美樂廚”牌美味蚌蚌標示其河蚌肉產地為安徽銅陵,并非洞庭湖區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之規定,2025年10月29日,經報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美樂廚”牌美味蚌蚌,作為該店菜品“洞庭湖河蚌肉”的原料。因為保管不善,當事人無法提供“美樂廚”牌美味蚌蚌的相關進貨憑證。“美樂廚”牌美味蚌蚌標示其河蚌肉產地為安徽銅陵,并非洞庭湖區域。菜品“洞庭湖河蚌肉”從2025年3月11日開始銷售,每份售價78元,截止到2025年10月29日,該菜品共售出95份,應收款金額為7410元,折扣后實際收款7237.3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經營者夏**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系經我局核準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和圖片六張,證明了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和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的事實;
3、對夏**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的事實;
4、夏**提供的店內菜單一份,證明當事人售賣“洞庭湖河蚌肉”的事實;
5、當事人夏**提供的楠峰記餐廳產品“洞庭湖河蚌肉”銷售統計明細一份,說明了該餐廳河蚌肉的銷售情況;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并經當事人發表意見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11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57號)。當事人收到《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57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局認為:
一、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情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之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沒有按照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本案中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并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更換了新菜單。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從輕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在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予以處罰。罰款的數額原則上應當在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當事人具有從輕行政處罰情節,對于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的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一、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營業執照。”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0000元。
二、當事人涉嫌在經營活動中沒有按照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綜上所述,結合自由裁量,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警告;2、罰款1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87********15,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