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23 11:26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登記號:PDY810645******01
經營場所: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掩達灣組22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竇**平
2025年11月5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管執法中發現當事人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使用劣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經報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位于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掩達灣組228號,2021年5月24日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號:PDY810645******01,機構名稱: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地址: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診療科目: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法定代表人:瞿**,主要負責人:竇**,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發證機構:洪江市衛生健康局。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2025年11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進行現場檢查時,在藥房進門左側第一個陳列柜上第三層檢查時發現:(1)氯芬黃敏片,(處方藥),1盒(已開封使用,余21板),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51023458,產品批號:230105,生產日期:2023年1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包裝:藥用PVC硬片、藥用鋁箔,24片/板*25板,生產企業名稱:四川依科制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廣漢市中山大道南四段2號;(2)馬來酸氯苯那敏片,1瓶(已開封使用,余97片),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51020804,產品批號:221102,生產日期:2022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包裝:聚乙烯瓶,每瓶100片,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四川康福來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了上述兩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當事人能提供上述藥品對應的進貨票據及供貨商經營資質,但無法提供藥品使用記錄或者處方單。
2025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瞿**委托負責人竇**就使用劣藥有關問題來我局接受詢問。負責人竇**陳述:以上超過有效期藥品是混放在貨架上,沒有及時清理貨架上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平時拿藥時沒有核驗,直接將擺放在貨架上的藥品開具給病人,未建立銷售臺賬和開具處方單,看診后直接拿藥給患者,有給病人使用過。但直至執法人員檢查,未接到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的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事實;
2、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事實和基本情況;
3、經營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的經營情況和認罰態度;
4、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權限;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明了其執業資格;
6、負責人竇**《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證明了其執業醫師資格;
7、《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69號、《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2025069號,證明涉案物品數量、種類。
8、進貨單據復印件、供貨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了藥品的進購渠道以及供貨商的合法經營資質;
在案件調查取證中,上述證據都經當事人予以質證,所取得的各項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符合證據的各類要件,應作為定案證據。
2025年12月15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62號),當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和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之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提供涉案藥品進貨票據和供貨商資質,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章第三點:“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使用劣藥的”。1.減輕情形: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以及依據《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二章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的;”之規定,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建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當事人洪江市托口鎮王家坳村竇美平衛生室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及依據《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章第一節第三點:“【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低于10倍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使用劣藥按照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氯芬黃敏片21板、馬來酸氯苯那敏片97片;
2、罰款10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賬號:187*******01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