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2-15 09:58 信息來源: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 洪江市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281******35
住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黔城鎮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
聯系電話:185****3337
2025年9月18日,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洪江市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開展計量器具在用燃氣表監督抽樣,共計抽樣20塊燃氣表,2025年9月26日經法定檢定機構懷化市檢驗檢測中心依法檢定,出廠編號為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的四塊燃氣表被判定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根據懷化市市場監管局印發的《2025年燃氣壓力管道安全專項治理督導檢查》方案要求,我局執法人員李睿、楊飛飛、彭俊平依法對當事人洪江市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調取了該公司燃氣壓力管道的安裝告知《監督檢驗報告》以及施工記錄,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的水岸林城11.17#樓棟院的長度約51米、規格為DN63的中壓管道無監督檢驗報告,同時執法人員將2025年9月18日燃氣表抽樣檢定結果依法告知當事人。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湘懷洪)市監特令〔2025〕34號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燃氣管道,未經檢驗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和《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135號)要求該公司不得使用檢定不合格的燃氣表。當事人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燃氣壓力管道以及在貿易活動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同日,報經本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辦案人員為楊飛飛、彭俊平。
經查:1、涉案天然氣壓力管道安裝時間為2023年8月,因房屋建設停工等原因,管道安裝公司在安裝完畢后一直沒有申報檢驗,直至2024年1月因小區住戶入住需要開通天然氣,當事人將11.17#樓棟院之間的一共51米、規格為DN63的天然氣壓力管道未經檢驗并已經投入使用。上述新裝天然氣壓力管道于2025年10月21日由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懷化分院開始陸續進行了現場檢驗并于2025年10月29日取得了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
2、當事人洪江市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在用計量器具四塊天然氣表(出廠編號: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因缺少維護,經法定機構檢定其超出了法定誤差,被判定為不合格計量器具,因其超出誤差范圍為負偏差無相關的違法所得。
調查認定的事實:1、當事人在洪江市黔城鎮水岸林城小區11.17#樓棟院內的天然氣壓力管道未經檢驗且已投入使用;2、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4塊不合格計量器具燃氣表。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28日現場檢查記錄,證明當事人涉案管道的使用情況;
2、《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定結果告知書》(洪江市監檢鑒結〔2025〕35號)、《懷化市檢驗檢測中心不合格通知書》證書編號2025101400003號以及送達回證,證明當事人涉案燃氣表檢定情況以及告知檢定結果情況 ;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洪市監強制〔2025〕69號)》含財物清單、《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洪市監責改〔2025〕135號)》,證明執法人員對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以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4、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涉案管道的使用情況;
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湘懷洪)市監特令〔2025〕34號,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并依法責令改正;
6、洪江市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已通氣用戶明細(2024)及小區調壓箱巡檢記錄表,證明天然氣壓力管道使用情況;
7、洪江市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天然氣壓力管道《檢驗報告》(編號GDA-N2025-00080),證明涉案天然氣壓力管道檢驗情況;
8、《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洪)市監詢通〔2025〕0928-1號、0928-2號、0928-3號以及送達回證,證明當事人委托人依法接受調查情況;
9、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以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調查人登記等情況;
10、馬江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調查人身份;
11、馬江調查筆錄,證明涉案天然氣壓力管道的使用、檢驗以及公司經營,使用不合格燃氣表等情況;
12、重慶劍寧建筑機械安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洪江市管道天然氣供氣安裝施工合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證明被調查人身份情況;
13、譚陽春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調查人身份;
14、譚陽春調查筆錄,證明涉案天然氣壓力管道的安裝、檢驗等情況;
15、懷化市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洪江市分公司營業執照、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證明被調查人身份;
16、蔣勇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調查人身份;
17、蔣勇調查筆錄,證明天然氣管道的安裝、使用情況。
18、當事人提交中昱天然氣有限公司燃氣表計量抽樣單及檢定報告.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56號),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洪市監罰告〔2025〕56號)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1、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天然氣壓力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2、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燃氣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規定,屬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章第一節第三十六條“從輕情形:無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 3個月的;或者現場查處時已停用或拆除相關特種設備的;或者無社會影響或影響較小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三點:“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較小。”的規定,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涉案天然氣壓力管道僅有51米,在檢查發現后立即申請了檢驗并取得了合格的檢驗報告,未造成嚴重后果;當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未對使用燃氣用戶造成實際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減輕危害后果,社會影響較小,具有從輕處罰情形,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一、對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天然氣壓力管道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施行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使用檢驗合格的天然氣壓力管道及合格的燃氣表。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三、《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章第一節第三十六條:“1.從輕情形裁量幅度: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3萬元以上少于11.1萬元的罰款”,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30000元罰款;
二、對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燃氣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三點:”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裁量幅度: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少于600元的罰款。”,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500元整,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燃氣表(出廠編號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四塊。
綜上所述,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處罰:
1、罰款人民幣30500元整;
2、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燃氣表(出廠編號0474756、0474768、20262307168643、20262309171382)共計四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洪江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87********15,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洪江市支行)。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罰決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