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發布時間:2026-01-07 11:36信息來源:懷化市煙草專賣局

為進一步規范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貫徹落實國家煙草專賣局、湖南省煙草專賣局最新政策要求,適配地方文旅發展趨勢,解決基層群眾反饋的突出問題,結合工作實際,懷化市煙草專賣局對《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懷煙法〔2024〕68號,HHCR-2024-42001)進行修訂完善,現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文件修訂的必要性

2024年12月實施的《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在規范市場準入、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經營秩序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全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有量保持動態平衡,過飽和市場單元逐步回歸合理區間。但隨著懷化經濟社會發展和煙草零售市場業態升級,原規劃部分內容已難以適應實際管理需要:一是隨著近年來全市文化旅游項目的發展,部分旅游景區因人流量激增、商圈增加導致布局精準度不足;二是今年經濟環境變化,考慮卷煙零售戶因房租壓力需變更經營地址,零售客戶“急難愁盼”問題亟待解決。  

2024年3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印發了《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國煙法〔2024〕55號),進一步提出“零售點布局規劃內容與制定程序應合法、合規。動態評估修訂零售點布局規劃,根據零售戶市場存量與合理容量的數量關系及變化趨勢,相應放寬、維持或收緊布局規劃要求。進一步優化對社會弱勢群體和優撫對象的扶持政策,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文件指引,完善資格認定標準和配套管理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距離、數量限制等布局措施,進一步優化零售點業態結構和分布”的政策要求。2025年9月12日湖南省煙草專賣局印發了《關于全省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增加放寬情形的指導意見》,要求在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中補充相關條款或章節,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本次修訂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家煙草專賣局、湖南省煙草專賣局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合理布局的具體實踐。經過專項調研、數據分析、科學評價、交流研討,《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針對廣大群眾最關心、基層證件工作人員反映最多的社區網格飽和值、照顧政策修改、放寬情形增加等問題進行修訂。

    二、文件修訂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根據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4.《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5.《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2021年3月31日起實施,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

6.《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煙法〔2024〕55號),2024年3月27日實施,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

三、《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

本規定適用于懷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定和布局。本規定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場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制定過程

2025年10月上旬,我局按照《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要求,啟動《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修訂工作。該工作由專賣監督管理科牽頭起草,同時向省煙草專賣局專賣處、法規處以及各縣級煙草專賣局征求意見和建議,經過1個多月的調研及多次內部座談討論,幾經修改,《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于2025年11月上旬形成,并于11月14日至12月14日通過懷化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共征求到各類意見和建議26條,歸集整理16條,采納修改10條,此次意見征集工作體現出廣泛性、代表性與專業性。

在此期間,我局于12月2日在懷化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聽證會公告,并于12月17日組織召開聽證會。會上聽證代表共提出7條具體的意見,經現場逐一答復后,代表均無異議。據此形成《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并于12月19日提交局黨組會議審議并獲通過。

五、文件修訂的主要內容介紹

修訂后的《規劃》共17條及1個附件,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煙法〔2024〕5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二、將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懷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定和布局。”修改為:“本規劃適用于懷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零售點的設定和布局。”

三、將第四條中的“以街道社區和行政村作為基本框架”修改為“以街道社區、行政鄉、鎮、村和旅游景區、政府主導的重點文旅項目區域等作為基本框架”。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旅游景區、政府主導的重點文旅項目區域,應當劃分獨立市場單元。其規劃上限數量如下:

(一)3A級以下旅游景區規劃上限數量2個以內;

(二)4A級以上旅游景區規劃上限數量4個以內;

(三)政府主導的重點文旅項目區域規劃上限數量,縣級的3個以內、市級的5個以內、省級的8個以內、國家級的10個以內。”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將第一款中的“《懷化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輪候制度》”后增加“(以下簡稱排隊輪候制)”。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兩項,第三項“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非臨街有單獨產權且具備法定經營資質和經營條件的零售點,按照小區戶數布局,每400戶設置1個零售戶點,不足400戶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將開放式住宅小區參照本規劃第七條標準設置;”修改為:“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非臨街有單獨產權且具備法定經營資質和經營條件的零售點,按照小區戶數布局,每400戶設置1個零售戶點,不足400戶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第七項中的“以經營各類非煙草制品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專業店和非零售業態店鋪”修改為“以經營各類非煙草制品為主的娛樂服務類和其他業態”。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二項“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攤點(車、棚)、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內正在拆遷建筑,但是,能夠出具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準予經營證明的除外;”修改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攤點(車、棚)、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內正在拆遷建筑;”

第三項“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與住所的范圍無法明確劃分的,如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陽臺、窗口、儲藏室、餐廳、地下室和車庫等(經依法審批改為經營用途的除外);”修改為:“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與住所的范圍無法明確劃分的,如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陽臺、窗口、儲藏室、餐廳、地下室和車庫等;”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將“名下無煙草零售許可證并且未享受過照顧政策的”修改為“名下無煙草零售許可證且未享受過本條照顧政策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刪除第三項“(三)經營場所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和商場。”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持證人縮減營業面積的,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增加兩項,作為第三項、第六項:“(三)家庭經營的持證人死亡之日(需提供由醫療衛生單位、公安司法部門或當地基層組織開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至發證機關掌握上述情況前,持證人的家庭成員于煙草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在原經營地址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六)經營場所位于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區域且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場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將第一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本人自主經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的優待對象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同一家庭僅享受該政策一次);”

將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四星級以上酒店、高等院校、軍隊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監獄等對內經營的區域(不含朝外臨街鋪面)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每個區域僅設置1個零售點);”

將第五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的雪茄煙專業店,后期不得擴大許可范圍,其零售點數量上限為鶴城區6個以內,各縣2個以內;雪茄煙專業店數量達到其上限時,其新辦按照“退一進一”原則辦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其市場單元規劃上限數量和排隊輪候制的限制,但是,其零售點間隔距離測量,應當包括其相關市場單元的鄰近排隊輪候人:

(一)于煙草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

(二)持證人三年以內無涉煙違法違規記錄,且主動停業6個月以內;

(三)申請變更的經營地址在其現經營地址所在市場單元內;

(四)不改變經營主體、業態類型等主要經營狀態。

持證人依照前款規定再次申請變更經營地址的,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期間自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制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依照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持證人不得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經營地址。”

十一、將十二條改為十四條,第二項“將新辦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與最鄰近的零售點的出入口中心點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修改為:“將新辦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與同一許可范圍的最鄰近的零售點的出入口中心點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

十二、將十四條改為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本規劃所稱平層全開放式門店是指專業商業辦公用樓(寫字樓)面向公共區域(如街道、寫字樓公共通道、小區公共活動空間等)開放經營,且經營場所與辦公區、居住區等非經營空間物理隔離的獨立零售場所。

本規劃所稱家庭成員限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范圍,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十三、將十五條改為十七條,將“本規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懷煙法〔2023〕34號)同時廢止。”修改為:“本規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懷化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懷煙法〔2024〕68號)同時廢止。如果因上級有關部門發布新的或修訂原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使得本規劃與新規定不相符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出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次修訂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結合懷化煙草零售市場實際,聚焦群眾關切與管理痛點,進一步提升了規劃的合法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規劃內容與國家及省級工作要求保持一致,未突破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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