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2號)
《懷化市柑橘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已經2025年10月24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25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1月30日
懷化市柑橘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
(2025年10月24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柑橘產業,是指圍繞柑、橘、橙、柚、雜柑等品類水果進行的苗木繁育、種植加工、倉儲銷售、技術研發、文旅融合等全鏈條生產經營體系。
本規定所稱柑橘主產區,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認定的柑橘優勢區域重點縣(市、區),包括麻陽苗族自治縣、洪江市、芷江侗族自治縣、溆浦縣、辰溪縣、會同縣等。
第二條 市、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柑橘產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將柑橘產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單位編制柑橘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完善政策措施,統籌推動柑橘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柑橘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和區域公用品牌培育等工作。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科技、文化旅游、林業、交通運輸、水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柑橘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柑橘產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柑橘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指導、服務和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柑橘生產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技術指導、信息咨詢、品質評價、品牌推介、市場拓展等服務。
行業協會、柑橘產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柑橘黃龍病防控、最早采摘銷售、新品種引進和抵制違禁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等關系柑橘產業發展和安全的重大事項,依法納入行業協會章程或者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實行約束。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企業等組織組建柑橘社會化服務團隊,開展修剪疏果、病蟲害防治和智能設備技術應用等專業化服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柑橘種質資源系統性調查和評價,建立本地柑橘母樹保護名錄,將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品種納入種質資源庫。
對本地柑橘母樹實行原生地保護。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對柑橘母樹進行日常養護和周年管護。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實行掛牌保護,定期開展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充分利用本地柑橘種質資源,按照鮮食、加工、觀賞等方向開展多樣化、特色化育種研究。選育本地新品種應當注重增強抗病性和抗退化能力。
從省外引進的新品種應當加強生態適應性、優良性和是否攜帶重大病蟲害的觀察和評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新品種引進觀察評估的指導。
積極引導老舊果園進行品種更新和提質改造,支持建設新品種種苗繁育和種植示范園。
柑橘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栽培管理等標準化技術的推廣應用,優先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大力推進農藥化肥減量,提升柑橘品質和安全水平。
第六條 市、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柑橘生產經營者通過土地租賃、股份合作等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建設現代化高標準種植基地,加快水、電、路、網、水肥一體化、低空裝備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機設備的完善更新。
支持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智慧果園建設,將柑橘種植與文化旅游、休閑養生、研學科普和美麗鄉村建設等融合發展,建設規模適度、設施完善、技術先進、產品優質、效益顯著的精品柑橘園。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柑橘黃龍病等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群防群治、統防統治、聯防聯控和應急處置機制。
在柑橘冬春季清園和新梢萌發等柑橘木虱發生關鍵期,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縣域之間毗鄰區域組織開展聯防聯控,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統防統治,有效減少傳病媒介種群數量。
柑橘種苗繁育者應當按照無病毒苗木繁育規程做好苗木繁育工作。柑橘種植應當使用脫毒苗木。
柑橘種植者、種苗繁育者應當及時對種植范圍內的柑橘木虱開展常態化防治,按要求做好統防統治和聯防聯控;柑橘種植區域周邊一千五百米范圍內的其他柑橘木虱寄主植物種植者,應當及時對種植范圍內的柑橘木虱開展有效防治。對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檢測機構認定發生柑橘黃龍病的,應當在除治柑橘木虱后及時無害化清除病苗或者病樹。
第八條 禁止在柑橘種植過程中使用砷酸鹽類物質脫酸增甜。禁止將柑橘采用化學方式催熟、染色后銷售。
從事柑橘收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柑橘生產經營者實施前款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 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行業協會發布柑橘各品種最早采摘指導日期,引導柑橘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采摘銷售。
支持柑橘生產經營者建立智能化采后處理中心,實現果品預冷處理、自動清洗分級、智能檢測貼標、保鮮包裝等一體化。鼓勵推行果品電子標識賦碼溯源,標注果品品質。
支持推進果品精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開發食用、藥用、保健、化工等果品加工新產品。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布局,統籌推進全國性柑橘集散交易中心和冷鏈倉儲設施建設,推動共建共享產地供貨倉和異地銷售倉,實現統倉統配、倉配一體。
加快建立面向全國的柑橘交易電子信息平臺,整合產地的土壤、氣象、品種、產量、價格、庫存等數據,實現市場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市、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和壯大新型流通經紀人隊伍,組織開展行業動態、專業技術和新型電商直播職業技能等培訓,推動流通經紀人聯合協作。
鼓勵和支持柑橘生產經營者對標國際種植技術、標準和檢疫政策,依托懷化國際陸港開拓海外市場,共建共享海外倉,促進柑橘產品出口。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公用品牌授權使用、管理保護和宣傳推廣的具體辦法。市、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柑橘品牌培育工作,以冰糖橙、黃金貢柚等優勢品類為重點,以產地名和產品名組合為主,統一品牌標識和包裝,打造區域公用品牌。
柑橘區域公用品牌持有人應當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全程質量控制,向社會公開授權使用條件和規則。被授權使用人應當遵守使用條件和規則,承擔維護區域公用品牌的責任和義務。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制定柑橘區域公用品牌產品質量的地方標準,指導制定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支持和引導區域公用品牌持有人申請注冊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認定地理標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區域公用品牌持有人和生產經營者積極認證有機產品、綠色食品、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注冊企業自有商標,培育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
未經持有人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柑橘區域公用品牌的標識和包裝。
第十二條 市、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圍繞柑橘全產業鏈開展技術研發、集成與示范推廣,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依托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養柑橘產業所需的技術技能人才。支持將柑橘產業的鄉土人才納入人才發展體系,建立應用技能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群眾認可度較高的鄉土人才信息庫,健全與有關技術專家、科研院所的長期聯系制度,加強評價認定、政策扶持和協調服務,組織引導其積極開展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市、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柑橘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高標準基地建設、重大病蟲害防控、技術創新、品種改良、種質資源保護、龍頭企業培育、品牌建設以及社會化服務等。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開發適合柑橘產業發展的信貸產品,提供全產業鏈金融服務。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柑橘生產經營者提供貸款擔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柑橘產業發展的保險產品,支持將柑橘保險納入政策性補貼范圍,引導柑橘生產經營者積極參加保險。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拒不按規定開展柑橘木虱防治,清除柑橘黃龍病病苗或者病樹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防治或者清除,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限期清除病苗或者病樹;逾期未清除的,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進行清除。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用于違法行為的工具、原料等物品,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非柑橘主產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參照本規定關于柑橘主產區的相關規定,做好柑橘產業發展工作。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